法学论文
新三板中盈余公积转增股本,股东比例不一致问题
作者:陈超明 律师 时间:2015年01月22日
举例说明:盈余公积转增股本,各股东比例不一致(威林科技430241)
解决方案:
1、披露程序合规;
2、未披露个人所得税事宜。
信息披露:
2003年6月4日,有限公司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增加注册资本300万元,其中王渝斌增资91.605万元(货币增资86.925万元、公积金转增出资4.68万元)、刘忠江增资59.605万元(货币增资47.025万元、公积金转增出资2.58万元)、苏伯平增资59.605万元(货币增资47.025万元、公积金转增出资2.58万元)、丁岩峰增资59.605万元(货币增资47.025万元、公积金转增出资2.58万元)、刘少明增资59.605万元(货币增资47.025万元、公积金转增出资2.58万元)、新股东王长清货币出资9.975万元,并通过了公司章程修正案。
2003年6月23日,湖北大华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鄂华会事验字[2003]A第121号《验资报告》,对本次增资进行了审验。转增后,盈余公积为1,113,776.95元,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符合1993年《公司法》第179条的规定。
有限公司本次以盈余公积转增股本未按照股东持股比例转增,其中王渝斌转增比例高于其持股比例,则其他股东的转增比例低于其持股比例。经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本次决定以盈余公积转增股本的股东会决议是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表决通过,全体股东均在决议上签名确认。主办券商及律师认为,经有限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有限公司不按照股东的持股比例以盈余公积转增股本是股东意思自治的体现,本次以盈余公积转增股本过程及结果合法有效,不存在法律纠纷及风险。2003年7月8日,武汉市工商局出具了企业变更通知书,对上述变更予以确认。
idi-font-family:楷体'>、2012年6月13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就有限公司上述变更事宜换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根据该营业执照,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900万元,实收资本为900万元。
根据2013年6月该非专利技术的相关出资人出具的《确认函》,减资完成后,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人付宏实、李喜钢和李皎峰均同意将无形资产无偿转让给公司,并由公司享有无形资产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