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新三板挂牌:股东以个人名义贷款用于公司经营问题
作者:陈超明 律师 时间:2015年01月30日
举例说明:股东以个人名义贷款用于公司经营(蓝天环保 430263)
解决方案:
1、如公司提供担保则需履行关联交易程序;
2、股东承诺贷款用于公司生产经营。
披露信息:
公司为补充运营资金,特委托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以个人经营性贷款方式取得用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资金,公司为上述贷款提供担保。上述担保事项已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关联方实施了回避制度。截至2012年12月31日,其他应付款中应付潘忠、李方、王洪波的款项主要为以个人名义办理的个人经营性贷款。
(1)股东潘忠350万元个人经营性贷款
2012 年 6 月 12 日,股东潘忠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奥北支行(以下简称“北京银行奥北支行”)签订了编号为14501B120001 的《个人经营性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由北京银行奥北支行向潘忠提供 350 万元贷款,用于补充经 营性流动资金购买供暖设备,贷款期限为 12 个月,自 2012 年 6 月 12 日起至 2013 年 6 月 12 日止。贷款利率为每笔提款放款日的同期基准利率上浮 20%。
对于上述借款,股东潘忠承诺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
(2)股东潘忠
550 万元个人经营性贷款
2012年7月25日,股东潘忠与北京银行奥北支行签订了编号为14501B120002的《个人经营性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由北京银行奥北支行向潘忠提供 550 万元贷款,用于购买供暖设备,支付施工改造款,贷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12年7月25日至2013年7月25日止。贷款利率为每笔
提款放款日的同期基准利率上浮 20%。合同同时约定由北京首创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次贷款提供保证担保。
对于上述借款,股东潘忠承诺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